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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宿舍出租给员工居住,能否依据财税〔2000〕125号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信息来源: 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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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企业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的,免征房产税,否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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