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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有两个外国员工(非高管),长期居住在国外,在境内无住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 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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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故本例中外国员工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而非居民纳税人对境外所得并不负有纳税义务,故该企业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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