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且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饲料检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和名称变更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7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