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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破产企业应清偿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 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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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走访某被政府强制关停企业时发现,该企业自2010年9月最后一次申报后,一直处于关停状态,至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正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税务机关立即向法院主张债权人权利,经法院裁定,该公司清偿了所欠的房土两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应按照规定顺序,对所欠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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